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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法律爭議

預售屋貸款還沒辦完,也可能構成買方違約:從新竹地院115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談申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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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方因原貸款銀行拒絕承作,改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卻未在契約期限內完成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及對保。法院認定買方已違約,建商得解除契約;買方購屋前應先確認可貸成數、申貸期限及自備款能力。

案件經過:原貸款銀行拒絕承作,買方改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貸

本案買方以總價3,665萬元購買預售屋,並已繳納9,882,756元。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後,通知買方應依契約約定,在收到通知後20個工作天內完成自洽金融機構的申貸手續。

買方原先向玉山銀行辦理貸款,但銀行後來拒絕承作,買方才改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建商曾寄發逾期通知,要求買方補正辦理;其後又通知買方,如不辦理貸款,應於指定期限內自行繳納原預定貸款金額2,567萬元。

買方主張,新的金融機構已表示可能核貸約六成,因此貸款並非無法辦理;建商在貸款尚未完成前解除契約,並不合法。但建商認為,買方既未在契約期限內完成申貸,也未依通知補足價款,已構成違約。

本案主要法律爭點

本案爭議不只是銀行最後有沒有核准貸款,而是買方是否依契約約定,在期限內完成應辦理的全部程序,以及逾期後是否依建商通知補足價款。

  1. 買方辦理的是建商委辦貸款,還是由買方自行洽詢金融機構的自洽貸款?
  2. 所謂「完成申貸手續」,是否只要銀行初步表示可能核貸即可?
  3. 買方未在契約期限內完成貸款,經催告後仍未完成,建商能否視為買方放棄貸款,要求買方自行繳清尾款?
  4. 買方未繳清尾款後,建商能否解除契約並沒收違約金?
  5. 契約約定以房地總價15%計算違約金,是否過高?

法院認定:未在20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貸,已違反契約約定

法院先認定,本案屬於買方自行洽詢金融機構的「自洽貸款」,並非委託建商代覓銀行的委辦貸款。因此,買方應依契約約定,在收到通知後20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貸手續。

買方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收到通知,依約應於同年10月30日前完成申貸。然而,原先洽詢的銀行直到11月才拒絕承作,買方當時仍未完成貸款,法院因而認定買方已逾越契約約定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是因為銀行拒絕貸款,就直接認定買方違約;真正關鍵在於,買方負有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申貸及按期付款的契約義務。貸款是否核准、銀行審核需要多久,以及貸款成數是否足夠,原則上均屬買方事前應評估及安排的履約事項。

貸款沒有在契約約定期間內辦理完成,即使原因涉及銀行審核時間或授信政策,也可能構成買方未依約履行。

銀行表示「可能核貸」,不等於已完成申貸手續

買方另主張,新的金融機構已於催告期限內同意核貸約六成,因此申貸程序已經完成。

但法院依契約內容認為,完成申貸手續包括金融機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及對保等程序。從買方提出的錄音內容,只能看出貸款仍在徵信或內部審核階段,銀行人員也僅表示尚差一個步驟才可以核貸,最多只能證明將來可能取得2,200萬元至2,300萬元貸款。

因此,只有銀行人員口頭表示「應該可以貸」或告知預估成數,尚不足以證明申貸程序已全部完成。只要核貸金額尚未確定、尚未完成對保,仍可能不符合契約所稱的完成申貸手續。

催告後仍未完成貸款,也未自行繳款,建商得解除契約

依本案契約,買方逾期未完成申貸手續,經建商書面催告後仍未完成,即視為放棄辦理銀行貸款。此時,建商得改按「不辦貸款」的約定處理,通知買方自行繳納原定貸款金額。

本案買方不僅未在原約定期限內完成申貸,經催告後仍未完成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及對保等程序,也未在建商指定期限內繳納2,567萬元。法院因此認為,建商解除買賣契約,符合雙方契約約定。

換言之,買方不能只以「貸款仍在辦理中」作為遲延付款的理由。若契約未約定以銀行實際撥款作為付款義務的停止條件,貸款程序延誤通常不會當然延後買方的付款期限。

買方雖違約,違約金仍可能由法院酌減

本案契約原約定,買方違反付款條件時,建商得沒收房地總價15%作為違約金,也就是5,497,500元。

法院雖認定買方違約及建商解除契約均屬合法,但考量買方已按期繳納近千萬元,且在建商催告後仍持續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具有繼續履約意願,與惡意拒絕付款的情形不同,最終依民法第252條將違約金酌減為房地總價10%,即3,665,000元。

因此,建商應將買方已繳價金扣除3,665,000元後的餘額6,217,756元返還買方。

實務提醒:貸款沒辦完,不只是銀行的問題,也可能成為買方違約

近年受到銀行授信政策、不動產放款集中度及個人負債條件影響,房屋貸款的審核時間可能拉長,實際核貸成數也可能低於買方原先預期。然而,貸款延誤或成數不足,不代表買方可以當然延後付款,更不一定能要求建商持續等待。

建議買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前及建案接近交屋時,預先做好貸款與自備款規劃。

  1. 事先向銀行詢問自身條件可能取得的貸款成數,不要只以建案廣告或銷售人員所稱的最高成數作為資金規劃基礎。
  2. 詳細確認契約所約定的申貸期限,以及「完成申貸手續」究竟包含哪些程序。
  3. 預留銀行估價、徵信、核貸、對保及撥款所需時間,收到建商通知後應立即辦理。
  4. 準備貸款成數不足時的自備款或替代資金,並同時洽詢其他金融機構,避免第一家銀行拒貸後才重新申請。
  5. 若確實需要延長申貸或付款期限,應與建商以書面明確約定展延期限及條件,不能只依賴口頭承諾。

結語:事先確認可貸成數,並為貸款流程預留時間

本案提醒買方:預售屋貸款不是只要「有提出申請」即可。若未在契約期限內完成約定程序,經催告後仍未完成,也無法自行補足價款,就可能構成買方違約,面臨契約遭解除及被扣除違約金的風險。

尤其目前房屋貸款流程所需時間較長,買方在購屋前應先向金融機構詢問可貸成數,審慎估算自備款,並提早安排申貸,才不會因貸款時程或成數落差而失去房屋,甚至承擔高額違約金。

※本文係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整理。該判決為第一審判決,個案結果仍應依契約內容、當事人往來紀錄及後續審級判斷為準。

目前貸款審核流程較長,買方在簽約及交屋前,應先向金融機構確認可貸成數、可能的審核期間及自備款缺口。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事實不同,結論亦可能不同;具體案件請另行洽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