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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法律爭議
建商逾期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可以解除預售屋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嗎?
袁裕倫律師 發布 2026-09-17 更新 2026-09-17
臺南地院115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認定,建商未在契約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繳價款及房地總價15%的違約金。本文整理雙方主張、順延工期爭點,以及建商遲延後的協商建議。
案件背景: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發生爭議
預售屋交易中,建商遲延完工,買方能否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提供了檢視契約期限與順延事由的具體案例。
買方於民國113年6月11日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房地總價747萬9,900元,已繳土地及房屋價款149萬5,980元。契約約定建商應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逾期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買方於114年12月2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建商則直到115年1月27日才取得使用執照。
本案直接爭執的是「取得使用執照」是否逾期,而非房屋實際點交日是否遲延。兩者在契約中可能各有不同期限及法律效果。
原告買方的主張
買方認為建商未依契約於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已違反契約第11條。買方依第25條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後,請求返還已繳價款149萬5,980元。
買方並依契約請求房地總價15%的違約金112萬1,985元,合計請求261萬7,965元,另請求法定遲延利息。就返還價款部分,買方也提出民法第259條、第179條作為擇一請求的依據。
被告建商的抗辯
建商主張,臺南市政府因新冠疫情公告建造執照等建築期限自動展延兩年,契約所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也應隨之延後。疫情影響工程進度,屬契約約定的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
建商另主張應計入110年三級警戒期間的一半、111年停電一天,以及施工期間颱風停止上班的十二天,據此認為並未逾期。即使法院認定逾期,建商仍主張15%的違約金過高,應酌減九成。
法院如何判斷展延期限?
法院指出,政府公告延長建造執照期限,是行政上的展延措施,不會使買賣雙方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自動延長兩年。雙方於113年6月簽約時,疫情緊急狀態已結束逾一年,也不能僅憑疫情曾發生,就認定簽約後有不可抗力致建商不能施工。
法院認為,簽約以前的三級警戒、停電及部分颱風停班日,都是建商訂約時已可知悉的事實,不能在事後再據此延長契約期限;簽約後、期限屆滿前的兩個颱風停班日則可順延兩天。至於期限屆滿後才發生的颱風,不能再讓已屆滿的期限延長。
因此,本案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由114年6月30日順延至114年7月2日。建商於115年1月27日才取得使用執照,仍屬逾期;買方先前寄發並由建商收受的解除通知,發生解除契約的效力。
解除後可以請求多少?
依本案契約,買方解除後,建商應返還已繳房地價款,並賠償房地總價15%的違約金;違約金若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本案15%為112萬1,985元,未超過已繳價款149萬5,980元,法院因此准許全額請求。
建商雖請求法院將違約金酌減九成,但未提出足以證明金額過高、顯失公平的事證。法院也考量該條款由建商預先擬定,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相符,未採納酌減主張。判決主文命建商給付買方共261萬7,965元,另就其中149萬5,980元判給自115年3月24日起算的年息5%。
返還已繳價款與違約金是兩筆不同款項;能否請求及其數額,仍須核對個別契約、已付款項與解除通知。
給買方的提醒:先確認期限,再保存解除與付款證據
遇到建案延誤,應先核對契約中開工、取得使用執照及實際交屋的各別期限,確認有無合法順延事由、違約門檻與解除條款。接著保存契約、付款紀錄、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資料及往來通知;若決定解除,也應注意以可證明送達的方式明確表示。
本判決是以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及本案契約條款作出判斷。其他案件即使也有交屋延遲,是否能解除契約及請求15%違約金,仍須依契約內容及具體事實判斷。
給建商的提醒:已經遲延,應盡快協商
建商若已發現可能無法在契約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應及早盤點實際進度、展延依據及可履行日期,向買方提出具體說明。若期限已經屆滿,更應主動與買方協商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例如明確的新履行時程、補償方式或合意解除及結算安排,並以書面確認內容。
協商能否成立,仍取決於買方意願;建商不能僅以單方通知取代契約變更。本案亦顯示,事後取得使用執照,未必能使已生效的解除失效。及早處理爭議,通常比放任逾期持續、等待訴訟結果,更有機會控制退款、違約金及後續爭議所帶來的損失。
※本文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整理,屬第一審判決;後續審級及個案契約可能影響最終結果。
作者:袁裕倫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