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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房貸成數不足可以解除買賣契約嗎?從法院判決看買方未約定貸款條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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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將第二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調升至七成,不代表每位買方都能貸足。從新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看貸款不足、買方解約與違約金爭議,以及簽約前應如何約定貸款條件。

第二戶房貸上限七成,不代表一定貸得到七成

央行日前將自然人第二戶購屋貸款的最高成數由六成調升至七成,並自民國115年9月18日起實施。但七成是管制規定的上限,不是銀行對每位買方的核貸承諾。實際貸款金額仍須由銀行依房屋及申貸人的條件審核;銀行也可能採取較嚴格的授信標準。買方不能只因政策容許貸到七成,就認定自己一定能取得七成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正好說明貸款預期與契約約定之間的落差,可能使買方面臨無法完成交易及負擔違約金的結果。央行政策資料:中央銀行115年9月17日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新聞稿。

買方貸不到預期成數,主張取回已付價金

本案買方以5,350萬元購買房地,原預計以銀行貸款4,280萬元支付尾款,並已將210萬元匯入履約保證專戶。但買方未依約在期限內支付其餘325萬元簽約款,後來主張因貸款政策限縮,無法取得預期的八成貸款。

買方認為,貸款不足並非自己的信用或資力問題,而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政策因素,因此主張契約因給付不能而消滅,請求返還已付的210萬元;即使構成違約,買方也主張沒收全額作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賣方則指出,契約沒有約定「貸不到八成即可解除」,反而明定貸款不足時應由買方補足差額。買方未按期付款,經催告後仍未履行,賣方因此解除契約,並反訴請求違約金。

法院為何沒有接受「貸款不足就能解約」?

法院認為,資金不足與法律上的給付不能不同。買方目前無法從銀行取得預期貸款,並不表示支付價金在客觀上已不可能;買方仍可能透過其他方式籌措款項。

法院也檢視契約、特別約定及證人說法,認定雙方並未將「貸款須達八成,否則買方得解除契約」寫入買賣契約。相反地,特別約定載明貸款金額如有變動,買方應補足差額。至於買方曾向仲介表示希望加入貸款不足即可解約的文字,法院認為,該內容最終並未成為雙方簽署的契約條款。

因此,法院認定買方未依期付款,賣方經催告後解除契約有效。對已匯入履約保證專戶的210萬元,法院認為依契約可作為違約金,且本案無酌減必要;判決反訴部分命買方給付賣方210萬元及利息,賣方其餘違約金請求則遭駁回。

該210萬元是買方先前已匯入專戶的款項,不能理解為在已付款之外,又須額外支付另一筆210萬元。

對貸款成數沒有把握,應在簽約前加入特別約定

這個判決對買方最直接的提醒是:無論是否為第二戶貸款,只要取得特定貸款成數是完成交易的必要條件,就應在簽約前與賣方談妥,明確寫進契約。口頭告知仲介、在通訊軟體提出要求,或自行預期銀行會核貸,都不能取代雙方簽署的條款。

例如,買方可爭取約定:在依約配合申貸的前提下,如銀行核准貸款金額未達買賣總價的七成,買方得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賣方不得以貸款不足為由請求違約金、沒收已付價款或要求買方補足差額,已付款項應依約返還。

實際擬約時,還須寫清楚七成如何計算、向哪些銀行申貸、申貸與通知期限、以何種文件證明核貸結果,以及已付款項的返還期限與方式。若買方未提供必要文件或未依約辦理申貸,也應事先約定如何處理。這類條款須由買賣雙方同意,並與契約原有的「貸款不足由買方補足」條款一併檢視,避免約定互相牴觸。

結論:簽約前,先確認貸款缺口由誰承擔

房貸成數上限調高,不等於個別買方必然取得相同成數。買方應在簽約前評估可貸金額、自備款及貸款不足時的資金缺口;若無法承擔缺口,就要先取得賣方同意,將貸款不足時的解除權及已付款處理方式寫入契約。

否則,可能如本案買方一樣,房屋未能買成,已付的210萬元仍成為違約金。貸款條件攸關能否履約,應在簽名付款前處理,而不是等銀行核貸結果出來後才討論。

本文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民國115年1月30日)整理;該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文未確認後續上訴或確定情形。個別交易仍應依契約文字與具體事實判斷。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事實不同,結論亦可能不同;具體案件請另行洽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