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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法律問題

長照機構發生照護事故,負責人一定有責任嗎?法院如何判斷經營管理上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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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發生跌倒、受傷或死亡事故時,除了第一線照顧服務員外,機構負責人也可能因作業流程、教育訓練、人力配置及督導制度不完善而被認定有過失。本文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解析法院判斷負責人管理責任的重點。

長照機構發生事故,負責人不一定當然有罪

長照機構服務的對象,多半是高齡、失能、失智,或行動能力受限的人。當受照護者在機構內跌倒、受傷,甚至死亡時,除了第一線照顧服務員可能面臨責任外,長照機構負責人也可能因為管理制度不完善,而被認定具有過失。

不過,受照護者只要發生事故,並不代表機構負責人當然必須負責。法院通常會進一步判斷:負責人對於事故風險是否可以預見、是否有能力避免,以及平時是否已經建立並落實合理的照護及管理措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便具體說明長照機構負責人在何種情況下,可能因為沒有盡到管理上的注意義務,而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案件經過:高跌倒風險者在沐浴時發生意外

本案受照護者有容易暈眩、肢體無力,以及支撐、平衡功能失常等問題,經評估屬於長期照顧需要程度較高,且具有高度跌倒風險的個案。

某日,照顧服務員協助受照護者洗澡時,沒有讓受照護者使用坐式或可傾倒式沐浴椅,而是讓受照護者以站立方式沐浴,並僅以單手扶住其腰部。受照護者隨後因身體失去平衡而倒地,頭部受到嚴重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不幸死亡。

法院除了審理第一線照顧服務員是否違反照護義務外,也進一步審查長照機構負責人在作業流程、人員訓練及人力配置方面,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失。

有購買安全設備,不代表已經善盡管理責任

本案長照機構其實已經購置可傾倒式沐浴椅。問題在於,機構雖然備有設備,卻沒有在沐浴標準作業流程中,明確要求照顧服務員依受照護者的身體狀況使用適當設備,也沒有針對高跌倒風險個案建立更完整的照護方式。

法院認為,長照機構負責人的注意義務,不只是購買硬體設備而已,還包括提供適當的照護環境、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實施教育訓練、適度調配人力,以及制定突發狀況的應變措施。

換句話說,機構內即使設有安全設備,如果沒有明確規定何時必須使用,也沒有讓照顧服務員了解並確實執行,仍然可能被認定沒有盡到管理責任。

安全設備只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機構還必須把設備使用時機、照護流程、人力支援及現場督導整合成可以實際運作的制度。

法院如何判斷負責人是否有過失?

從本件判決內容來看,長照機構負責人是否具有過失,可以從下列幾個面向加以判斷:

  1. 是否知道受照護者具有特殊風險:如果機構已透過病歷、照護需求評估或日常照護紀錄,知道受照護者有暈眩、失能、肢體無力或容易跌倒等問題,就應依個案狀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 是否建立符合個案風險的標準作業流程:針對高風險情境,應明確規範安全設備的使用、禁止行為及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協助的情況。
  3. 是否完成教育訓練並確實督導:機構應讓照顧服務員了解作業流程、設備使用方式及個案特殊風險,並透過交班、稽核及現場督導確認制度真正落實。
  4. 是否依照照護需要配置足夠人力:人力配置不能只看法定最低人數,還須考量個案身體狀況,以及沐浴、移位、如廁等活動的實際風險。
  5. 事故是否具有預見及避免可能性:若負責人能預見風險,且透過適當設備、流程、訓練或增派人力即可降低或避免事故,卻未採取措施,較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
  6. 管理疏失與事故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即使管理上存在缺失,法院仍須判斷該缺失與受照護者受傷或死亡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一線人員操作疏失,負責人仍可能同時被追究

長照事故發生後,機構負責人不能單純以「是照顧服務員沒有按照規定操作」作為免責理由。

法院會進一步檢視:機構是否真的制定了足夠明確的規定、是否進行教育訓練、是否提供必要設備、是否安排足夠人力,以及平時是否確實督導。

如果第一線人員的錯誤操作,與機構長期欠缺作業流程、教育訓練或人力支援有關,第一線照顧服務員與機構負責人可能分別因為現場操作過失及管理過失,同時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

發生事故後的處理方式,也會影響案件結果

本案法院除考量事故本身,也將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家屬和解,以及事後與家屬接觸的方式,列入量刑考量。

長照事故發生後,機構固然應主動關懷並處理賠償事宜,但與家屬聯繫時仍應尊重其意願及界線。若未經同意反覆聯絡或直接前往住處,不但可能使雙方關係更加惡化,也可能影響後續調解、和解及刑事案件的處理。

機構遇到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立即保存監視器畫面、照護紀錄、交班資料及作業流程,依規定完成通報,並儘早尋求法律及專業意見。

長照機構應如何進行日常風險管理?

長照機構負責人不能等到事故發生後,才開始補寫作業流程或檢討人力配置。平時至少應做好下列管理工作:

  1. 依每位受照護者的疾病、失能程度及跌倒風險,建立個別化照護計畫。
  2. 針對沐浴、移位、如廁、進食及服藥等高風險活動,制定明確的標準作業流程。
  3. 清楚規定各類安全設備的適用情形及使用方法。
  4. 建立需要兩人以上共同協助的判斷標準。
  5. 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並保存簽到、測驗及訓練內容等紀錄。
  6. 透過抽查、現場督導及定期稽核,確認工作人員確實執行作業流程。
  7. 定期檢討人力配置、設備狀況及事故通報機制。
  8. 發生異常事件後,立即保存證據、完成通報並召開檢討會議。

結語:風險管理不能只停留在文件與設備上

長照機構負責人並不是受照護者一發生意外,就當然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仍會依個案判斷事故是否可以預見、是否能夠避免,以及負責人是否已經採取合理而完整的管理措施。

但是,負責人的責任也不會因為機構已經聘用合格照顧服務員,或已經購買安全設備,就當然獲得免除。

對長照機構而言,真正重要的是把個案評估、作業流程、教育訓練、人力配置、設備使用及現場督導整合成可以實際運作的管理制度,並留下完整紀錄。

長照服務涉及受照護者的生命及身體安全。機構負責人平時就應做好管理及法律風險管控,定期檢視現行制度是否符合實際照護需求。越早發現制度缺口並完成改善,越能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也能在爭議發生時,證明機構確實已經善盡應有的注意義務。

※本文係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整理。個案責任仍應依實際照護情形、機構制度、證據資料及後續法院判斷認定。

長照機構負責人平時就應做好管理及法律風險管控,定期檢視制度是否符合實際照護需求。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事實不同,結論亦可能不同;具體案件請另行洽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