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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履約

工程款與保留款的請求權時效,只有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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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與工程保留款原則上均適用兩年短期消滅時效,但兩者可以請求的時間點未必相同。本文說明完工、驗收、保固期及契約付款條件如何影響時效起算。

工程完工多久了?這是請款前的第一個問題

工程款在法律上稱為承攬報酬,承攬人完成約定工作後,可以向定作人,也就是業主請求給付。營造廠前來諮詢如何向業主追討工程款時,我通常會先問:這個工程完工多久了?

如果工程款已經可以請求,卻超過兩年沒有依法行使,這筆工程款就可能已經超過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因此,工程是否完成、何時可以請款,以及中間是否曾發生中斷時效的事由,都是接案後必須先確認的事項。

工程款不是可以無限期追討。承攬人應在款項可以請求後,立即確認兩年時效是否正在進行。

一、承攬報酬的請求權時效只有兩年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則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一旦兩年時效完成,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換句話說,工程款即使確實存在,業主仍可能藉由時效抗辯,取得合法拒絕付款的理由。

因此,真正重要的不只是工程款金額,而是先找出這筆款項從哪一天開始可以請求,再從該時間點計算兩年。

法律效果:時效完成後,工程款不會自動消失,但業主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二、工程款的兩年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承攬是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而由他方在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一般而言,工程款在工作完成、符合契約約定的請款條件後,即進入可以請求的階段。

不過,工程實務常另有估驗、完工、驗收、請款文件及付款期限等約定,因此不能只用單一日期處理所有案件。更具體而言,應檢查工程何時完成、業主何時驗收、契約是否約定驗收後一定天數付款,以及承攬人是否已完成必要的請款程序。

如果契約將驗收或其他程序約定為付款條件,還要判斷該條件是否已經成就,以及業主是否刻意阻止條件成就。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請求權何時可行使及時效起算日。

實務上經常以完工或驗收為重要時間點,但仍須回到個別契約的付款條件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三、工程保留款本質上仍是工程款,時效也是兩年

工程保留款通常用來擔保承攬人後續的瑕疵修補、損害賠償或保固責任,但究其本質,仍屬工程款或承攬報酬的一部分,所以請求權原則上同樣適用兩年短期消滅時效。

工程保留款與一般工程款的主要差異,在於契約通常會約定保留款必須等到特定時間或條件完成後才能返還。例如約定工程驗收後兩年保固期屆滿返還,或完成特定工作項目、補正文件後退還。

因此,保留款可以請求退還的時間點,必須依契約約定的擔保義務是否完成、保固期是否屆滿或約定期日是否到來判斷;但一旦保留款已可請求,原則上同樣只有兩年的請求權時效。

工程保留款不是另外一種不受時效限制的款項;差別通常只在於它何時可以請求返還。

結論:先確認可請求日,再嚴格控管兩年期限

工程款及工程保留款都必須嚴格注意兩年短期消滅時效。一般工程款應從款項已可請求時開始計算;保留款則須先依契約確認擔保義務完成、保固期屆滿或約定返還條件成就的日期。

如果已經接近兩年,不宜只停留在私下催討或反覆協商,應立即整理契約、估驗資料、驗收文件、付款約定、保固條款及雙方往來紀錄,評估採取足以中斷時效的法律行動。

至於業主刻意不進行驗收,使付款條件遲遲無法成就,或營造廠遭業主期前終止契約時,如何認定請求權已可行使,涉及不同的契約與事實判斷,後續文章將再另行說明。

重點結論:不是單純從簽約日計算兩年,而是從各筆工程款或保留款依法及依約可以請求時,分別開始計算。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事實不同,結論亦可能不同;具體案件請另行洽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