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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履約
抓到施工瑕疵就能直接扣款?小心吃上官司!從台中地院最新判決看「瑕疵修補催告」的關鍵陷阱
袁裕倫律師 發布 2026-08-25 更新 2026-08-25
廠房或住宅完工驗收發現瑕疵,業主可以直接找別家廠商修補並扣工程尾款嗎?台中營造工程實務上,許多業主因「未合法催告」導致扣款主張遭法院全數駁回!本文透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新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44號),深度解析民法第493條「定相當期限催告」的合法要件,告訴台中業主與營造廠老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引言:驗收抓到缺失,業主直接扣款為何「全盤皆輸」?
在台中各工業區(如全興、台中港關連、大里、神岡等)及重劃區的新建廠房與建案工地中,工程尾聲最常爆發的爭議莫過於:「工程有缺失,業主自行找工班修繕、清潔,事後直接拿發票從營造廠的尾款中抵扣。」
身為業主,你可能覺得:「東西沒做好我幫你收尾,扣你的款理所當然!」
身為營造廠負責人,你可能覺得:「你根本沒跟我說清楚哪裡要改、給幾天改,找別人弄完突然叫我吞這筆帳?」
在法律上,未依程序「先行催告」的扣款主張,進了法院幾乎是 100% 被駁回!
近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44號民事判決,就為所有工程人上了一堂價值數十萬元的法律實務課。
案例實錄:台中工廠新建工程,35萬修繕扣款全遭法院打槍
🔹 案件背景
台中的昊禹化學(定作人/業主)委託勇輝營造(承攬人)新建工廠。取得使用執照並進入尾款結算時,業主主張現場有高達 37 項缺失(包含門窗無法開啟、樓梯踏面不平、鋼筋外露、油漆污損、現場廢棄物未清理等)。
業主表示曾透過「中間介紹人」打電話與傳 LINE 催告營造廠修繕,營造廠未處理,業主便自行委外清潔、清運及修繕,共花費 35萬0,725元,並主張自應付的工程尾款中全數抵銷。
🔹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結果:【業主扣款主張無理由,全數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
- 未具體指出瑕疵內容:介紹人電話中僅模糊表示「把缺失處理完才會放款」,未具體列明瑕疵項目清單。
- 未定「相當期限」:通知時完全沒有給定「具體的修補期限(如幾日內/何日前)」。
法院判定:業主未完成合法的「定期催告修補」,依法不得自行修補後請求償還費用或主張抵銷!
法院裁判核心解密:民法第493條的「催告修補」三部曲
依照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業主自行外包修繕前,必須完成三個步驟
參照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承攬契約中法律優先保護營造廠的「自行修補權」。業主若想自行外包修繕並從尾款扣除,必須嚴格遵守以下三步驟,缺一不可:
- 【步驟一:列明清單】具體明確列出所有驗收瑕疵與缺失項目
- 【步驟二:定期催告】發送存證信函,給予營造廠合理的修補天數(如7-14天)
- 【步驟三:屆期不修】營造廠明確拒絕或逾期未修,業主方可委外進場並由尾款扣除
避坑指南:給「業主」與「營造廠負責人」的實戰建議
🏢 給業主(工廠老闆、起造人、建案業主):
- 拒絕口頭或通訊軟體模糊通知:千萬不要只在 LINE 說「你們工地很髒、問題很多快來弄」,這種在法院上一律被視為「未合法催告」。
- 務必製作「缺失改善驗收單」+ 寄發存證信函:拍照存證、附上明確位置圖與缺失項目表(例如本案判決附表列出的窗戶、鋼筋外露、油漆等),並於函中載明具體改善期限(如文到 10 日內改善完畢)。
- 保留單據與進場修補紀錄:若營造廠逾期未理,業主委外點工點料的發票、合約及修繕前後對比照必須完整留存,日後抵銷或扣款才站得住腳。
🏗️ 給營造廠負責人、統包商、工程行:
- 遇到業主口頭扣款,可依法主張「給付全額工程款」:若業主未曾發函定期催告,就直接拿其他廠商的發票主張扣發尾款,營造廠可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直接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全額工程款。
- 驗收與點交留存紀錄:包含公共設施、景觀綠化、門窗隔間等,於使照請領或報竣工時,務必與業主簽署分段點交與驗收紀錄,避免竣工後責任歸屬不清。
- 注意使照取得與逾期工期風險:本案中營造廠雖成功擋下瑕疵修補扣款,但因使照請領延誤涉及違約金,因此合約中「取得使照」是否計入完工期限、展延工期是否依約申請書面同意,平時合約管理皆不可不慎。
常見工程法律 FAQ(常見問答)
Q1:業主在通訊軟體(LINE)上催告營造廠修繕,法律上有效嗎?
答: 若 LINE 對話中有「具體列出缺失項目清單」且「明確指定修繕截止日期」,且能證明營造廠負責人已讀或知悉,在法律上可作為催告證明;但若只是口頭催促、語意含糊或委託第三方口頭傳話(如本案之介紹人),法院將認定不構成合法催告。最穩健的作法仍是寄發存證信函。
Q2:工程有小缺失,業主可以扣留全部工程尾款嗎?
答: 不行。依誠實信用原則與比例原則,定作人僅得就「與瑕疵修補費用相當之金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抵銷,不得因微小瑕疵而惡意拒付鉅額尾款。
結語:工程重契約,履約重程序
營造工程牽涉金額龐大、工項繁複,無論是業主捍衛工程品質,或是營造廠爭取血汗工程款,「程序合法」永遠是法庭攻防勝負的第一分水嶺。
若您在台中地區遇到工程款催收、使照逾期爭議、工程瑕疵扣款、追加減工程款結算等法律問題,建議於爭議初期即諮詢專業工程法律顧問,預先佈局存證信函與驗收存證,方能立於不敗之地!
(本文判決案號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44 號民事判決)
作者:袁裕倫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