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HOME 首頁

03 — ARTICLE 文章內頁 / 請求延長監造期間服務費用的第一個挑戰-可否歸責於監造方

建築師設計、監造

請求延長監造期間服務費用的第一個挑戰-可否歸責於監造方

COVER IMAGE

公共工程延長工期常使監造服務期間一併增加,機關卻可能以工程延宕可歸責於監造方為由拒絕給付。本文分析監造方可如何從權限範圍、法規限制及履約證據提出反駁。

增加監造服務費的契約依據

依據現行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四條第九項規定,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契約所載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因此,建築師執行監造服務時,如監造服務期間增加,原則上可依本條項規定請求機關增加監造服務費。

請求增加監造服務費的關鍵之一,是監造期間增加必須出於「不可歸責於監造方」的事由。

延長監造期間的爭議為何增加?

因為營造一方存在長期性的缺工、漲價、融資等問題,施工期間延長已經成為公共工程常見的現象,也必然連帶造成監造期間大幅延長。實務上,因此出現一定數量請求增加監造期間服務費用的訴訟。

這個議題涉及範圍很大,本文先針對機關經常提出的「工程延宕可否歸責於監造方」抗辯進行說明。

第一個挑戰:機關主張可歸責於監造方

機關一般會在爭訟前期主張,工程延宕也可以歸責於監造方。

最常見的理由,不外乎主張監造方在營造工程遲延時,未提出具體的「施工改善建議計畫」供營造廠遵守,只是被動發函督促,未盡專業監造責任,因此工程逾期可歸責於監造方。

面對此類抗辯,監造方可從下列兩個方向提出反駁。

反駁一:監造僅有督促權限

回歸民法承攬契約,業主在營造工程落後時,也只有督促工程進行,或在遲延過於嚴重時終止契約的權限。

監造只是代替業主進行監督管理,不可能取得高於業主的權力。因此,只要監造方在工程落後當下已進行督促,即可主張已履行契約義務。

反駁二:監造不得介入法規範外的施工事務

監造執行業務應符合法律規範,不得從事法規範外的事務。

依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現場監造事項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所採行的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既然法規已明確界定監造範圍,監造單位原則上即不應介入營造廠商的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及工作程序,也不能被要求具體提供施工方法。

「前項現場監造事項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

證據準備決定抗辯成敗

機關主張監造方未盡督促責任時,監造方應提出過去與營造廠的會議紀錄、督促函文、監造報表或施工日誌等資料作為佐證。

如果只有法律上的主張,卻無法提出具體履約紀錄證明曾持續督促施工進度,就很難有效反駁機關的歸責抗辯,也可能在爭訟中落於下風。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事實不同,結論亦可能不同;具體案件請另行洽詢律師。